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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经营活动的通知介绍

发布时间:2014/7/16 21:40:38

《挂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经营活动的通知介绍

一、“印客”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挂历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属于挂历印刷经营活动,依照《挂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挂历印刷业监督管理范畴,应事先取得《挂历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客”类网站提供挂历印刷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须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挂历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承印的挂历印刷企业要严格审核。

二、从事挂历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遵守《挂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挂历印刷管理规定。要认真执行《挂历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挂历印刷品保管制度、挂历印刷品交付制度、挂历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从事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出版物挂历印刷经营活动的,须验证并留存出版单位盖章的挂历印刷委托书和报纸出版许可证,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挂历印刷图书、期刊和报纸,包括伪造、假冒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以及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诗集、文集、“博客”书等。禁止挂历印刷非法出版物。

三、从事挂历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挂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从事挂历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挂历印刷品。

五、“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挂历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挂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挂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挂历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挂历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源于:武汉挂历厂家 http://www.027pw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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